2008年1月29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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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要破解探视难题
本报记者 李道演

  当婚姻画上句号,因探视子女而引发的纠纷成了离异夫妻的另一场博弈,一方拒绝或不合理限制对方探视子女而导致的各种矛盾甚至伤害事件时有发生。其结果,受伤害最深的还是无辜的孩子。
  2007年9月,李某与丈夫金某的婚姻走到了尽头,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5岁的女儿佳佳交给经济条件较为优越的金某抚养,并约定李某可每星期探视1次。然而离婚没几个月,金某便逐渐限制李某与女儿的接触,甚至将上门探视女儿的李某拒之门外。饱受思女之苦的李某近日将金某告上了法庭,为探视女儿的权利讨个“说法”。
  李某的遭遇让人觉得金某不近人情,但金某对此也有苦衷。“母亲探望女儿合情合理,但不能影响到小孩的身心健康和另一方的正常生活。”原来,金某已和新女友同居,李某来金某家看望女儿时总会引起尴尬和误解。而孩子还小,又恋母,每次李某探望后都要“闹”上好长一段时间,金某觉得这样既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也不利于新女友与孩子培养感情。
  这是一起典型的子女探视权纠纷案。这样的案子虽然审理难度不大,但探视权的执行往往让承办法官非常头痛。杭州市萧山区法院执行庭副庭长胡爱琴对此深有感触。
  胡爱琴告诉记者,在法院受理的探视权案件中,争议焦点大多集中在探视的次数、时间、地点和方式等问题上。对这些问题,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都没有具体的规定。法院判决时一般遵循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当事人探视方便等原则,法律文书上也会对探视的时间、地点作出明确规定,但明细的规定也会受到天气、工作安排等因素的影响而无法执行到位,而若一方有意回避,探视落空更是难免。
  “不同于对财产的强制执行,保证当事人的探视权的执行向来是个难题。”胡爱琴介绍说,法律规定可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视权的义务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而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视行为进行强制执行,且法院也不可能在每次探视时都派人前往。因此,当事人的探视权很难通过强制执行得到持续的保证。
  如何从立法角度更好地破解探视难题?浙江万向光明律师事务所李江华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探视权是离异夫妻一方法定的人身权利,夫妻双方私下的禁止约定是违法的。如何实现探视权法律中缺少具体的规定,在今后的立法上可以更加完善。例如,针对目前未成年子女由爷爷奶奶抚养的现实,应当将“协助义务人”的范围由过去仅限于父亲或母亲扩大到近亲属,这样更有利于探视权的执行。另外,考虑到不履行探视协助义务,使子女得不到父母双方的关爱,不利于子女身心的全面健康成长,因此建议立法机关可以将不履行探视协助义务的行为作为变更抚养关系的酌定情节。